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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是邻国,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两国有密切联系的文化与传统。二战之后,日本成为世界上经济强国。实际上,日本在半个世纪前,产品质量也存在很多问题,而现在日本成为全球产品质量最好的国家之一,甚至有人这样描述:“日本之所以能够后来发展成为超级经济强国是同它的优质产品密不可分的。”日本医药市场是全球第二大药品市场,日本药品质量也是全球药品质量最好的国家之一。对比中日两国控制药品质量主要手段的GMP,对于我国提高药品 GMP 管理水平,提高药品质量有着独特的意义。
1、发展渊源的比较研究
1969 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向全球各国推荐在药品提供领域实施 GMP,日本立即响应,同年日本制药工业协会 (JPMA) 成立了专门的特别委员会即开始起草日本自己的非强制执行的 GMP 指南,1970 年该 GMP 指南制订完成。1973 年 5 月,该指南在第 25 届 JPMA 年会上通过,1974 年,JPMA 在日本推广使用 GMP 指南。1979 年,GMP 在日本被强制执行。期间,日本 GMP 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目前,其最新版本为 2004 年修订的 GMP[1]。
我国则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引进 GMP,众所周知,一波三折,到 1998 年开始强制推行 GMP 实施,到 2010 年 GMP 才得以修订。一般而言,国际上 GMP 的实施,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引入、宣传阶段,二是实施、推广阶段,三是完善、提高阶段。由于日本反应灵敏,行动迅速,早己完成前二个阶段的工作,目前处于不断完善与提高过程中,对全球 GMP 发展起着一定的影响或引领作用。GMP在我国已推行多年,作为药品提供的直接监管法规,它的推行使制药提供面貌得到极大改善,大多数提供企业达标并通过GMP认证。尽管如此,我国的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与国外同行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最能说明问题的事实是我国药品出口的现状:我国出口的药品绝大多数是低价的原料药,高附加值的制剂出口仅为一些口服剂,而无菌药品的出口量几乎为零。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与国际的不断接轨,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监管部门也顺应这一形势,已经于新近发布了修订后的药品提供质量管理规范(即GMP),据悉,新版的GMP接近欧盟GMP要求。而我国 GMP 实施,由于不能把握现代质量管理发展的趋势,在关键阶段犹豫不决,不但不能迅速有效地实施 GMP,提高药品质量,而且,严重误导药品提供企业,乃至整个医药行业对 GMP 的认识,把 GMP误读为狭义的法律规范的实施,看不到 GMP 是人类质量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主要途径,致使整个医药行业对 GMP 乃至其他管理标准的实施动力严重不足,甚至产生对抗情绪,从而导致我国医药产品质量水平低下。
2、结构的比较研究
日本的 GMP 主体结构分为二大部分,见表 1,分为“软管理”和“硬管理”两部分。“软管理”部分主要划分为提供控制、质量控制以及与提供控制、质量控制相关的其它职责,将管理标准与人员要求紧密结合,使得各类人员能非常明了的认清自己工作职责,并能认清自己在整个体系中的位置,便于更好地执行 GMP 规范。“硬管理”主要规范厂房、设施等硬件要求,分为提供商、商两大部分,每个部分再按不同品种逐项列出。这样使得整个 GMP 的硬件要求,非常明确,并且,进行了相互比较式的纵向排列,这就让阅读或使用规范的人员容易记忆,并记忆深刻。
我国 GMP 的结构和欧美的 GMP 一致,分为总则、机构和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验证、文件、提供与质量控制等章节,这种分类方法,特点是各个要素和过程清晰明了,和日本 GMP 相比,各个要素没有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既有按硬件、软件和人员分厂房设施和设备、文件和人员,又按各个过程分提供管理、质量管理、验证、产品销售、投诉等。过程应包含要素,要素也应是过程中关键点,过程和要素不是平行的关系,更不能有交叉。而 GMP 只是将这些要素简单罗列,各自强调要点,彼此孤立,逻辑关联性不大,没有从过程和整体上理顺和协调,过程与要素联系的界面不平整,没有形成一个有序的、有层次的系统。
3、内容的比较研究
日本是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最早和最好的国家,在后来的全面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实施过程中,有非常雄厚的物质和意识二方面的基础,其 GMP 内容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3.1 内容全面细致
日本和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一样,执行的是cGMP,即动态药品提供管理规范,cGMP 关注的重心在工作现场的软件执行效率等方面。这就要求,在软件的制订方面,不仅要全面细致和准确,而且要容易理解、有很强的针对性,便于执行和操作。例如,在“软管理”的“药品的提供控制和质量控制”部分中,除了列举一般提供商的提供控制主管的职责,还在列举对各类药品,如生物制品等的提供商的提供控制主管的职责,十分细致和有针对性。再如,见表 1,在“硬管理”的“药品提供等的厂房、设施”部分中,在无菌制剂的提供厂房和设施中,明确标明,除无菌制剂外,还包括:滴眼液、眼药膏、生物制品、注射用水等的提供厂房与实施的管理。
我国 2010 年新修订的 GMP,在内容的全面与细致程度上,远超过 1998 年颁布实施的 GMP,但是,在内容上有关要素与条文,衔接不紧密,针对性也不突出,非常不便于普通操作员工理解与记忆,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 GMP 的实施[3]。
3.2 企业自身的 GMP
更为可贵的是,在日本,大多数的药品提供企业拥有自己企业的 GMP。从实践上看,每个药品提供企业产品工艺会因企业硬件等因素限制,会有千差万别,只有密切结合企业自身工艺特点,GMP 实施才真正有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的 GMP 虽然有非常广泛的通用性,但一定是这个国家或地区要求最基础的 GMP。如果一个企业,根据自身的产品与工艺特点制定了 GMP,最起码能说明,这个企业对 GMP 精神的深刻理解,对现代质量管理精神的深刻理解。如果有了这样的认识乃至企业文化,产品质量水平可得到保证。相反,在我国,很多企业乃至管理部门都没有这样的认识,这也是最导致 GMP 实施不深入彻底的关键所在。
3.3 汉方制剂 GMP
日本汉方制剂相当于我国的中成药,其定义为:“针对传统中草药的用药依据《本草纲目》,利用现代制药工艺所制作的药剂化”。汉方药在日本被划分为医疗用汉方制剂、一般用汉方制剂和生药制剂。日本通过不懈努力,已经完成了汉方药制剂的规范化、标准化过程,制剂质量很高,而且得到国际上的高度认可,十分具有国际竞争力。在此基础上,早在 1987 年,日本就公布了汉方制剂行业的 GMP规范,并不断完善这个规范。汉方药的 GMP 框架见表 2。
为了保证汉方药质量,首先对药品提供所用的原药材质量做了严格的规范,汉方药所用的药材必须是传统产地的地道药材。GMP 规定,除了必须证明提供所使用的药材为地道药材外,还要进行形态鉴别,包括外部形态鉴别,如:外形、颜色、特征、气味、口感等;内在形态鉴别,如:显微特征、显微结构判定等。必须进行必要的理化检验,化学检验,包括:规定成分含量测定、溶解与沉淀反应与其它化学药品的特殊反应、干燥减量、灰分、重金属含量、残存农药含量测定等;物理检测,包括: 比重、硬度、光学性质等。
日本 GMP 严格规定了药材的储运条件,在根据药材天然特性的基础上,设定药材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光照、洁净、防虫、防蛀、防霉等限制条件。特别规定,药材的保存应以整枝(株)为准,在加工前再进行剪切或研粉等操作,以保持药材固有的品性,如果已经经剪切或研粉的药材必须密封保存,确保质量。
在制作制剂的过程中,日本 GMP 规定,在提取过程中,无论用什么提取方法,必须符合传统中药的制作工艺,也就是说,必须尽可能采取水提取的方法,保持其固有的特性。浓缩、干燥及制粒等工序,也必须结合汉方药传统加工特色,保证在这些过程中不损耗或尽量少损耗有效成分。
而在汉方药的质量检测等控制活动中,主要采取的手段和化学药品相同,有效的把中西药品质量控制的优势结合在一起。
反观我国新修订的 GMP,虽然我国是传统中药的发源地,有着悠久、极其丰富的中药提供、使用等方面的理论与经验,但是在我国 GMP 中,除了提到地道中药材外,几乎没有任何与传统中药加工、提供、控制传统有关的任何规定,完全是化学药品提供条件下的中药提供,这不仅不能保持中药固有品质的特性,而且也不符合质量管理的理念。
4 结语
高品质的药品来自于高标准的质量管理,日本的产品质量水平保持在世界领先位置上,已经有了半个世纪。日本的 GMP 包括其质量管理水平,由于其不懈的努力,已经和欧美的并驾齐驱了,而我们由于受惯性思维模式等因素的影响,对欧美的 GMP关注程度远高于对日本 GMP 的关注程度。而日本在历史、人文等方面可以说和我国一脉相承,关注日本 GMP 的实施,实际上对我们的工作更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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